加强项目公司防范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的通知
关于加强项目公司防范环境侵权法律风险的通知
(*** [20**]21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集团内有多家项目公司遇环境侵权纠纷,个别纠纷甚至引发巨额诉讼。为有效防范环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公司建设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避免发生纠纷和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后果严重,各项目公司应高度重视。环境侵权诉讼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项目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从目前情况看,项目公司难以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获得胜诉,同时环境侵权引发的民事赔偿索赔款项一般较高、涉及人数较多,并可能起到不良示范作用,引发连锁的甚至是恶意的索赔。因此,环境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风险,已成为一项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施工合同一般仅原则性约定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安全、遵守环保法规等,但对未遵守环保法规引发的责任或者虽遵守环保法规仍发生环境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约定不明确,最终可能导致本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却由项目单位独立承担或者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因此,施工合同应明确“因施工行为导致的第三人向业主的索赔,相关争议的处理、应诉和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法律人员或外聘律师对施工合同要加强审查,并对施工合同环境责任的约定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对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如果没有“因施工行为导致的第三人向业主的索赔,相关争议的处理、应诉和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或类似约定的,应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补充、变更相应内容。
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可能导致环境侵权的施工开始前,要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环境安全,提前做好警示、通告、告知等相关工作,同时要主动听取或收集周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密切观察周边环境变化,注意提前收集相关证据。发生环境侵权纠纷或索赔时,各项目公司的领导应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专业法律人员特别是外聘律师的作用,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配合,尽快妥善处理,保证工期或正常的生产经营。
四、如发生环境侵权纠纷或索赔,各项目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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